当用人单位的公司变更登记时,原有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原有的劳动合同应如何处理)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用人单位公司工商变更时,如何处理原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公司工商变更时,如何处理原劳动合同?
我国法律规定,公司备案因素变更后,劳动合同必须继续履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投资者不影响工作合同的履行。
结合实际情况,最常见的情况是用人单位名称发生变化。
用人单位名称仅代表用人单位名称标志,用人单位名称变更,只是名称标志变更,用人单位实体组织及其内部机构、人员没有变化,不会导致原公司衰落,只是以另一个名称继续存在。即使主体仍然存在,当然,原劳动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也不能改变。也就是说,企业不能处理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这意味着原劳动合同在实体上不会改变,并继续有效。然而,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经营地等毕竟是劳动合同的必要条款,即使这些要素发生变化,在形式上,或改变劳动合同的条款。
其次,如果用人单位主体发生变更,劳动合同也应继续履行。
用人公司主体的变化主要有两种方式:分立和合作。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合并是指两家以上用人公司合并为一个用人单位,包括新成立的合并和吸收合并。
新成立合作是指多家用人公司成为新的用人公司,原用人公司分散;用人公司吸收其他用人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用人公司分散,其权利和义务由另一家用人公司承担。分立是指用人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用人公司,分立包括构建分立和存续分立。
建设性分立是指用人公司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新用人公司,原用人公司分离;存续分立是指用人公司分离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新用人公司,原用人公司继续存在。用人单位合作分立的直接后果是部分员工要为新的用人公司工作,用人公司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