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污操b潮喷视频喷水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一般行业变更审批
作者:北京公司变更 | 发布时间:2025-05-04权限内外资企业一般领域变更审核审核
申请事项:外资企业变更审核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收费标准:不需要钱
申请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必须提交申请书(包括附表:行政许可事项申请书、行政许可事项委托书)、许可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以下申请材料:
1
.一般变更(主要包括:外资企业名称、地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变更;投资者同比增资;增加投资期限等。):根据《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审批材料(主要包括:董事会决议、合同修改协议、章程修改协议等。)由《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及相关重点法规和规章提交。
2
.
股东变更
:审批材料(参照格式)按照《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提交。
3
.调整投资金额,注册资本:根据《外资企业调整投资金额及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提交审批材料,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
3
.调整投资金额,注册资本:根据《外资企业调整投资金额及注册资本有关规定及程序的通知》、提交审批材料,如《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
4
.合并分立:按照《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规定》提交审批材料。
5
.提前结束分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提交审批材料。
委托签署文件的,应当出示相应的法定委托公文。
二、审理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标准合理,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处审理人员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按照审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2.对符合审批标准的申请材料,及时审理并备案(关键备案审批时间、受理人、申请公司名称、申请事项、申请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将申请材料转移到审批程序。
3.申请材料不符合标准的,不予受理,但补正材料的相关内容、标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必须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与此同时,向上一级(外资部主管领导)备案。
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page]
二、评审
标准:
1.属于本处所管权限范围内的项目。
2.投资者的法律主体、项目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符合批准要求,根据中列各类法规规定,申请材料齐全、标准合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企业合同、规章变更应当符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中外合作企业合同、规章变更。《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办法》规定外资企业规章变更。外国投资企业股权变更应符合《外国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外资企业合并分立应符合《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合并分立的规定》。外资企业调整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应符合《外资企业调整投资金额及注册资本相关规定及程序通知》的规定。外资企业应符合《北京市外资企业散伙规定》的规定,提前结束散伙。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部批准人员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审查标准和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有效性和文件内容的规范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
2.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初步意见,填写批准任务单(流程表)和批准文件,随批准任务单(流程表)转入审核申请材料和批准文件。
3.如果已报告的材料和文件内容有问题,需要更改和补充,报复审批人员提出修改意见后,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通知申请人,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标准和要求,审核结束后,审核人员必须在批准的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不批准的意见和原因,然后转移审核人员。
期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三、复核
标准:
1.同等评审规范;
2.批准文件标准,适用法律正确。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部主管部长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对申办材料和审查意见进行审查。
2.在批准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意见后,允许初审意见的,转让批准人员。
3.不愿意初审意见的,应当与评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查意见和原因,填写审批任务单(流程表),并与初审意见一起转让审批人员。
期限:25个工作日(合作企业10个工作日)
四、核准
标准:同样的审核规范。
本岗位职责人:市商务局副局主管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核建议进行审核。
2.审批意见允许的,在审批任务单(流程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后,退回审理人员。
3.如果不愿审查人员的意见,应与审查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提出审批意见和原因,按原方式退还审理人员。
期限:20个工作日(合作企业5个工作日)[page]
五、告之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处审理人员
工作要求:
1.立即、准确地告知申请人做事的结论;
2.详细、恰当、合理地制作公文;
3.保留存档的许可文件材料齐全,标准齐全。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工作要求,制发许可文件并存档。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工作要求,制发许可文件并存档。
2.对于批准的,制作批准文件,告知申请人领取。(条件满足时,通过因特网等方式公布做事结论)。
3.对于不予批准的文件,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原因及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给申请人。
4.立即将需要序号打印的许可文件转移到编印程序,需要授予《批准证书》的许可文件和材料文件立即转移到颁证程序。
5.批准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存档批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
六、编印
本岗位职责人:机要室编印人员
工作要求:
1.文件印刷和序号标准整齐、正确;
2.完整完善的公文接收程序;
3.详细的文件资料,不要丢失,不要损坏。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工作要求编制公文。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根据工作要求编制公文。
2.对需要编印的公文进行计算机备案归档。
3.公文印制完毕后,及时通知审核人员进行校对;印制完毕后,及时联系审核人员,审核人员领取并核对。
4.对于需要修改格式、文本的,提出修改意见,并尽快通知审核人员进行修改。
截止日期:5个工作日
七、颁证
(一)审理
标准:
申请人应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台港澳侨风险投资企业批准证正、团本;
2.外国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批准证存根(22号窗口收到)。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标准、合理。
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标准、合理。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处颁证审理人员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按照审理规范对申请材料进行检查。
2.对于符合审批标准的申请材料,必须及时受理并转入审批程序。
3.如果申请材料不符合审理标准,将需要补充补充补充材料的相关内容、标准、申请人的相关权利和投诉渠道,并一次性书面通知申请人。
期限:2个工作日
(二)审批[page]
标准:
1.申请材料详细、恰当、合理;
2.保存档案的句子材料齐全,标准化。
本岗位职责人:外资部颁证人员
工作职责和权限:
1.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2.对于符合标准的,提出审查意见,并报上一级(主管部长)批准后,颁发批准证书。
3.对于不符合标准的,将不予批准的原因及申请人的有关权利、投诉渠道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报上一级备案。
4.审批结束后,按要求存档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件资料。
时间限制:3个工作日
申请期限:
90
个工作日(合资)、
45
个工作日(合作)、
90
个工作日(外资)
实际工作参照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股权变更若干规定》、《关于外商投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外商投资项目审批暂行管理办法、《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各方出资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方投资者新增资本贷款管理办法、《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条例》、有关问题,如下发外资企业备案和批准证书发放管理权限,进一步简化审核程序等。、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商业领域管理办法〉补充规定》、外国投资商业(分销)公司引导指南》、对外国投资商业企业进行商务部有关委托地区部门审核的通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吸收外资参与资产重组和处置暂行条例》、《关于国有企业利用外商投资重组资产的暂行规定》、《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分享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外资企业投资者注资和结算实际应用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外资企业经营期届满后未清算的问题的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解决外资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的通知》、国有企业利用外资改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关于举办外商投资投资公司的规定》、关于外国投资的投资公司在商务部的补充规定、《关于外国投资人民币投资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外资企业的办理?〈我们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我们国家鼓励发展内外资项目确认单〉有关问题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资企业免税确认单的复函》、关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问题,〈对于解决外资企业董事不参加公司董事会会议难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计划》、《外国(地区)企业受托经营管理合资企业审批登记通知》、《中外合资企业承包经营规定》、《关于外贸经济合作部有关地区自主审查鼓励类外资企业向外贸经贸部备案的通知》、《外贸经济合作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资企业审计、备案、外汇和税务管理的通知》、外商投资企业授权登记管理办法、《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产品全部直接出口的产品出口检查暂行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外资企业仿冒验资报告处罚可用法规难题的答复》、与国务院有关
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份规定的实施细则、《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的若干意见》、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的外国投资者管理办法、《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有关问题的通知、开设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标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令第12号——境外机构投资者地区证券投资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具体控制权转移行为的通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有限公司外商股份有关问题的复函(介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有关金融企业发售公司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资本
保险公司
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资本保险公司管理办法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资本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资本金融机构管理办法实施办法》、关于提高外国投资非商业公司分销业务范围的有关问题,商务部通知、《直销管理条例》、《商务部关于回应直销行业相关问题的信函》、《商务部关于申请直销公司服务点认同函及确认函格式的通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风险投资企业管理条例、外商投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二条补充规定、关于修改后的交通部门<外国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交通运输行业条款要求的通知、《外商投资铁路货运行业审批与管理暂行办法》、《外商投资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
公司管理规定、国际海运业外商投资管理条例、《<民航投资外商投资规定>补充规定》、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实施汽车品牌销售管理的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设工程设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业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企业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外商投资电信公司管理规定、建设部城市市政公用事业利用外资暂行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公司管理规定、《<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广告公司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外资企业地区投资广告业相关问题的回应、《外商投资影院暂行条例》、《<外商投资影院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外商投资影院暂行条例>第二条补充规定、中外合作音像产品分销企业管理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商业演出管理条例》、《商业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涉外文化艺术表演与展览管理条例》、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国家旅游局、商务部有关设立外商控股、外商独资旅行社暂行规定补充规定》、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关于中外合作光盘复制与生产企业设立及设备引进的相关问题,新闻出版署、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有关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与管理的意见》、《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开设外国投资出口采购中心管理条例的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规定、《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物流领域引进外资工作计划》、开设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规定、《〈关于开设中外合资对外贸易公司暂行规定〉补充规定》、《外商投资会议展览公司设立暂行条例》、关于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有关问题的《关于外商贸易经济合作部的通知》、《外商投资开发经营片土地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海关总署关于外国投资资产价值鉴定的通知》、外商独资船务公司审核管理暂行办法、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关于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子企业审批及登记管理的规定》、设立外商投资资产评估机构的若干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条例、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及监督管理办法、对部分外国投资道路运输企业进行商务部有关委托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管理的通知、《商务部关于委托省级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无船承运公司进行审核管理的通知》、委托省级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核管理的《商务部有关通知》、委托省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建筑企业进行审核管理的《商务部有关通知》、委托省级商务部门对外国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公司进行审核管理的《商务部有关通知》、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关于外资企业外贸权备案登记有关问题的商务部通知、《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外国投资商业企业申报和审批程序的通知》、《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安排》(CEPA)》、《〈关于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内地和香港安排。〉补充协议一》、《〈关于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内地和香港安排。〉第二条补充协议、《〈关于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内地和香港安排。〉补充协议三》、《〈关于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内地和香港安排。〉第四条补充协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获得销售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销售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建议》、《商务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外商直接投资房地产行业审计与管控的通知》、《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与管理的意见》《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在招商引资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土地政策的通知》、关于2007年我国吸收外国投资的指导意见,商务部办公厅[page]